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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处
 
政府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四、江苏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
 

五、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六、关于试行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第一外语)全省统一考试的通知
 

七、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
 

八、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
 

九、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十、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十一、关于硕士生入学考试中使用全国统考数学试卷的招生专业的规定

 

江苏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

苏教研(2002)1号

一、抽检目的

 


   
通过论文抽检及对抽检结果的统计分析,了解我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状况,促进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质量意识,加强学位点条件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努力培养江苏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新世纪高层次人才。

 

二、抽检评议原则

 

1.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原则与规定;
2
.有利于客观地反映各学位授权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真实状况;
3
.有利于加强学位点条件建设,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机制;
4
.要突出重点,简便易行。

 

三、抽检评议范围、数量与时间

 

   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的范围为我省研究生培养单位当年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数量一般控制在当年申请学位人数的5%左右,被抽检评议人员名单一般在每年的3月底前由省学位办通知各培养单位。

 

四、论文抽取方法

 


    由省学位办先确定抽检学科,重点抽检新增学位授权学科和培养量大的学科,再在所确定的学科内随机抽取学生,被抽中学生的学位论文要接受评议。

 

五、论文送审

 

 

被抽检评议论文由省教育评估院统一安排送往非本校的相关单位进行评议,可以送省内高校或科研机构,部分学科也可以送外省市评议。具体程序如下:

1.整理论文。论文评议采取“盲送”方法,要求所提供的论文不出现学校、导师、作者以及其他有可能辨认出论文来源的字样。论文送审单位的管理部门给论文装订一个“白皮”封页,并在封页上按省教育评估院规定的原则和格式标志出论文识别号码、专业名称、专业代码等,制作识别号清单。

2.报送论文。在抽检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送审单位管理部门应将论文及论文识别号清单送江苏省教育评估院。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将论文分送各有关单位评议。

3.评议论文。评议单位主管部门接到论文后,由该单位将论文分送到评议人手中。每一评议人的论文评议量控制在5本以内。

4.评议单位主管部门应协助评议人在15天内完成评议任务,并收回论文,将评议记录寄送江苏省教育评估院。

 

六、论文评议

 

 1.评议人

硕士论文评议人必须是同学科授权点副教授以上人员,博士论文评议人必须是同学科授权点的博导或教授。硕士、博士论文评议人都必须具有丰富的研究生培养经验。

2.评议指标

设三个一级指标,六个二级指标。三个一级指标如下:

A.论文选题与综述

B.论文水平

C.论文写作

(具体详见附件二

3.评议方法

论文评议人按评议指标逐项评议,采用百分制打分,最后综合各项指标的成绩,给出总体评价的档次。档次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除了判分以外,评议人还要写出评议意见,做到定量与定性相结合。

   江苏省教育评估院接到评议记录之后即进行登记和汇总,确定论文最终档次,其确定标准是:评议人员同时判定论文为“优”者,则结果为“优”;评议人同时判定论文为“良好”者,则结果为“良好”;评议人同时判定论文为“合格”者,则结果为“合格”;评议人同时判定论文为“不合格”者,则结果为“不合格”;评议人评判无“不合格”者,如专家评分不一致,视其综合评估,确定结果为“良好”,或为“合格”;评判为“不合格”的达评议人数的一半及以上者,由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另请专家再作评议,最终鉴定结果由江苏省教育评估院作出。

 

七、反馈及结果处理

 

    江苏省教育评估院向省学位办提交最终评议结果,对于抽检中出现的不合格论文,省学位办将向培养单位反馈具体评议意见。各培养单位对不合格论文要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宣读评议意见,并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处理意见报省学位办备案。

 

八、工作安排

 

    论文抽检评议工作从2002年开始试行,2003年起全面铺开。2002年的抽检范围为普通高等院校(今年军队院校及科研院所暂不抽检评议)。

江苏省学位委员会

江苏省教育厅

                                                               二○○二年一月四日

教学〔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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