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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健全研究生培养制度,加强研究生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目的
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基本结束后,进入学位论文写作之初,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和科研能力等方面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和评定。其目的是评价研究生入学以来的学习成效,及时发现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品学兼优的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使绝大多数研究生毕业时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规定的要求,对少数不宜继续攻读硕士学位者尽早做出妥善处理。
二、考核时间
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末。
研究生如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院(系)主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审核,报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允许延期,但必须参加本院(系)1个月之后的补考核工作,并不得再延期。
已办理休(停)学手续的研究生,中期考核与低一年级研究生同期进行。
拟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须提前参加上一年级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未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不得参加毕业论文开题和答辩。
三、考核组织领导
2.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本院(系)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3.各院(系)按二级学科成立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负责本学科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4.
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成员名单须报研究生处备案。
四、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表现:主要从研究生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国家方针、政策,政治上积极进取)、治学态度(勤奋好学,刻苦钻研,具有进取和敬业精神)、道德修养(社会公德,尊敬师长,作风正派)、集体观念(关心集体,有团结合作精神)、组织纪律(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方面考核研究生品行是否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
2.课程学习成绩:主要检查研究生入学以来执行培养方案情况,所修各门课程的成绩和完成学分情况。若有学位必修课程平均成绩未达到75分及以上,或未完成各模块课程应修学分的情况,需特别注明。
3.科研和社会实践:着重考核研究生发表论文情况、获奖情况、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潜力,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情况。
参加“三助”岗位的研究生,可凭人事处、教务处或科研处出具的岗位考评表和成绩作为完成社会实践的证明和成绩。成绩合格的获得该环节的1学分。已参加工作的研究生可不再参加社会实践,但须以修其他课程所获学分替代。
4.身心状况:检查研究生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是否可以继续从事论文阶段的研究工作。
五、考核等级及评定标准
中期考核结果设三个等级:A合格,同意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B不合格,一段时间后重新考核;C不合格,终止培养。
评定标准:
A合格,同意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思想政治表现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身心健康,能继续从事论文阶段的研究工作;并达到下列条件:
Ⅰ.
按培养方案要求修满前三学期规定的学分;
Ⅱ.
学位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
Ⅲ.
参加社会实践并获得学分(已参加过工作的研究生须以修其他课程所获学分替代);或虽未曾参加社会实践,但已拟定可行的社会实践计划。
Ⅳ.
有相应的科研能力。发表过论文(排名不限,但本人须以南京财经大学名义发表);或参加过科研课题(包括各类科研课题)的研究;或具有科研潜质。
B不合格,一段时间后重新考核。思想政治表现达到研究生培养目标的要求;身心健康,能继续从事论文阶段的研究工作。但未完全达到上述Ⅰ—Ⅳ条件。
C不合格,终止培养。思想政治表现有严重错误;或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较差,无法继续从事论文阶段的研究工作;或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较差,没有培养潜质。
六、中期考核步骤和要求
1.
实行研究生中期考核制度是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是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各院(系)领导、学科点、导师要认真对待,精心组织,坚持标准,客观、公正地评价,同时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2.各院(系)应召集各学科研究生中期考核小组、导师、研究生及其他相关人员,传达本通知精神及实施方案。
3.被考核的研究生按《中期考核表》如实填写有关内容,有关成果须附成果复印件;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全面考评,并在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中签署考评意见。
4.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内容,审核研究生培养计划执行情况、思想政治素质、科研能力、社会实践及身心健康状况等,并根据指导教师评语,对研究生逐个进行综合评议,并给出评估结果,作为研究生中期考核分等筛选的依据。
5.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中期考核结果审核,尤其对考核结果为B、C等级的研究生进行认真、慎重审查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在考核表上签署意见。
七、中期考核结果处理
1.
中期考核等级为A者,可按培养计划进入学位论文写作阶段。
2.
中期考核等级为B者,应择时重新考核一次,但与第一次考核时间至少间隔1个月。重新考核通过者,继续攻读相应学位;重新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培养。
3.
中期考核等级为C者,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给予当事人一次申辩的机会,并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仍为C等级,终止培养。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拥有研究生“终止培养”的最终裁决权。
5.
中期考核终止培养的研究生,按《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处理。
八、材料报送
中期考核结束后,各院(系)研究生秘书应在3日内将下列材料统一交研究生处:
1.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2.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一);
3.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二)。
九、各院(系)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研究生中期考核具体细则。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研究生中期考核表
2.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一)
3.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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