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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四、江苏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
 

五、江苏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六、关于试行非英语专业研究生英语(第一外语)全省统一考试的通知
 

七、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
 

八、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
 

九、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十、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
 

十一、关于硕士生入学考试中使用全国统考数学试卷的招生专业的规定

 

关于硕士生入学考试中使用全国统考数学试卷

的招生专业的规定
  

教学司[1998]50号


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

    1997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新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新的专业目录与原目录的主要区别是增加了管理学门类,进一步规范和理顺了一级学科,拓宽和调整了二级学科。经研究决定,1999年全国招收攻读研究生均按新的专业目录中的二级学科、专业进行。根据工学、经济学、管理学各学科、专业对硕士研究生入学所应具备的数学知识和能力的不同要求,数学统考仍分为四类,各卷种的考试内容和要求与1998年考试大纲规定的相同。现将必须使用数学统考试卷的学科、专业及相应的试卷的类别规定如下:

    一、 须使用数学一的学科、专业:

1、工学门类的力学、机械工程、光学工程、仪器科学与技术、冶金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电气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土木工程、水利工程、测绘科学与技术、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兵器科学与技术、核科学与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一级学科中所有的二级学科、专业。

2、以及管理学门类中的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  

    二、 须使用数学二的学科、专业:

     工学门类的纺织科学与工程、轻工技术与工程、农业工程、林业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等一级学科中所有的二级学科、专业。

    三、可使用数学一或数学二的学科、专业:

     工学门类的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工程与技术、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矿业工程、石油与天然气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等一级学科中所有的二级学科、专业。

    四、须使用数学三的学科、专业:

     1、经济学门类的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中统计学、数量经济学二级学科、专业。

     2、管理学门类的工商管理一级学科中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二级学科、专业。

    五、须在数学三或数学四中任选其一的学科、专业:

     1、经济学门类的理论经济学一级学科中的所有二级学科、专业,应用经济学一级学科中的国民经济学、区域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金融学(含保险学)、产业经济学、国际贸易学、劳动经济学、国防经济二级学科、专业。

     2、管理学门类的工商管理一级学科中会计学、旅游管理二级学科、专业,农林经济管理一级学科中的所有二级学科、专业。  

    六、可使用非数学统考试卷的学科、专业:

     对于授理学学位或农学学位或医学学位的力学、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环境科学与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及食品科学与工程等6个一级学科中的所有二级学科、专业,招生单位可选用上述相应的数学统考试卷也可使用自行命题的数学试卷。

    有关招生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使用统考数学试卷,各省级招办也要按此要求严格核查招生专业目录,对未要求使用统考数学试卷的招生单位必须予以纠正。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代章)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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