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
(2007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能等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江苏省普通高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除了特别说明的条款以外,适用于各类在籍的研究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根据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或相关职能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四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1、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去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者;
2、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校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者;
3、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者;
4、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5、情节及后果轻微者。
第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毁灭证据、伪造事实;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2、对检举人、证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3、屡犯不改;
4、胁迫、诱编和教唆他人违反校纪校规;
5、违纪群体行为的策划者、组织实施者;
6、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订立攻守同盟。
7、有较严重后果;
8、同时犯两款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六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行为者:
1、情节一般,且未造成较大影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国家执法机关处理者:
1、被处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处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对结伙斗殴的为首者,从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包括冒领、虚报)公私财物、盗用他人通信帐号或故意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
1、价值不满3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下同)处分;
2、价值在300元以上6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3、价值在600元(含)以上1000元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价值1000元(含)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
1、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
1、凡在校园内观看淫秽物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有流氓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持有毒品、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1、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
2、扰乱课堂、校园、会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秩序;
3、破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
4、因成绩、论文评审、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或诽谤、恐吓、报复等;
5、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
6、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
第十五条
研究生违反《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公寓管理条例》规定,对违纪者作如下处罚:
1、在研究生寝舍内留宿同性亲属或同学者,将给予通报批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其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他人导致寝舍损失或引起纠纷者,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其记过以上处分;
2、对私接电源、乱拉电线、私自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使用煤炉、木炭火锅、液化气灶具者,没收其违章物品,并给予通报批评及必要的处分;
3、擅自调换或另加门锁、占用另外床位、私自调寝舍者,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屡教不改、态度恶劣者,将给予其警告以上处分;
4、因人为原因造成家俱、设施损坏者,当事人须赔偿损失;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将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对干扰、阻碍工作人员履行检查或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的,将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谩骂、刁难、殴打工作人员者,将给予记过等处分;
6、未经允许在公寓楼内从事经营活动者,除没收其所经营物品和非法所得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7、未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在公寓楼内散发、张贴广告、传单者,责令其自行清理干净,给予其通报批评;
8、恶意拨打骚扰电话者,一经追踪查实,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公寓楼内踢球、打球、乱丢乱放垃圾、乱泼污水、燃烧纸张、乱涂画乱张贴、攀爬窗户、阳台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其他违反《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公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将参照上述处罚标准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七条
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场所内不得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开至鸣叫状态。所佩带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在教学场所发出鸣叫者,按影响课堂秩序处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在考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从监考教师调动;
2、不按规定将书包以及与考试有关的笔记、资料放在指定地点,且不听从监考教师劝告;
3、监考教师要求出示研究生证明而拒绝出示;
4、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
5、在考试过程中与别的考生谈话;
6、将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及文曲星等强存储功能的学习用品带入考场;
7、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将考卷携出考场。
第十九条
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作弊,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卷、稿纸(包括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
2、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或进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谈话或相互对答案;
3、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东西;开卷考试中交换书、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包括交换的双方);
4、参与团伙作弊;
5、在考场内使用寻呼机、手机等无线通讯工具;
6、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等物品在考试过程中或交卷时被他人利用,视为双方作弊。
7、其他考试作弊以监考老师报院系及研究生处审核认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
2、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
3、组织团伙作弊;
4、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后又再次作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1、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伪造、篡改试验数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盗用他人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软件程序及其计算结果)等技术成果居为己有,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私自篡改课程成绩,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代他人写学术文章或学位论文,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学位论文和发表的学术论文(包括期刊论文、会议论文等)中存在抄袭或剽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存在严重抄袭或剽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对享受普通奖学金者,受到违纪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发放直至停止发放普通奖学金。具体标准见《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条例》。
2、受到违纪处分的研究生,取消当年享受优秀奖学金的资格。
3、受记过及以上(含记过)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第四章
处分原则、处分执行和申诉
第二十五条
对于非学历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同等学力研究生等)在校的违纪行为由学校处理,在工作单位或属地的违纪行为由所在单位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违纪事件的处分与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处理程序:
1、研究生发生违纪事件后,由所在院系对其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其所犯错误事实和认识态度进行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出具处理决定文本,发文公告,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经院系办公会议讨论提出处理意见,送研究生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需报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备案。其中因政治性问题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还需报高校工委批准。
2、由校保卫处处理的研究生违纪事件,在对其作出处罚后,将处罚结果通知研究生所在院系并报研究生处,处理程序同上款。
3、跨院系的研究生违纪事件,由研究生处、保卫处负责牵头,召集有关院系的分管领导,按本规定作出处理意见。有关院系按照处理程序第一款,提出处分报告,报研究生处,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
4、研究生发生考试作弊事件,由主、监考教师或研究生所在院系立即报研究生处审核,由研究生处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
5、对违纪的研究生,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诉,研究生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在接到申诉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6、研究生违纪处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通知学生家长、家属或工作单位。
第五章
消过
第二十七条
鉴于部分犯错误受处分学生,事后认错态度好,改正错误决心大,并在以后时期里思想品德、日常行为、学习成绩等方面有突出表现,为使他们接受教训、改正错误、放下包袱、努力成人成才,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原则,特别是强化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可对学生所受处分作消过处理。
第二十八条
消过是指学生因非有意、一时冲动而违反校纪校规,初次受到处分后有悔改之意,申请消过,经受处分学生所在院系会同有关部门评议,考虑其受处分后的表现,作出的取消或减轻原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因下列原因而受处分者,不予消过:
1、考试作弊;
2、群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持械者;
3、偷窃;
4、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减轻处分:
1、在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以后学年获得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三等奖,原受处分可减轻一个等级;
2、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以前所受处分为留校察看的,在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可减轻两个等级。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取消处分:
1、在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以后学年学习成绩优良,获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一、二等奖,可以取消处分;
2、取得更高一级学习资格者,以前所受处分为记过及以下的,在受处分后确有悔改表现,可取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的形成和报批程序
1、由受处分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书下发一个月内提出申请;
2、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由其所在院系落实帮教措施,定期考核,于学生毕业前根据其表现,作出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或提出建议。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由院系编文号发文,作出取消或减轻处分决定,并报送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院系提出取消或减轻处分的建议,研究生处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发文。
3、取消或减轻原处分决定印发有关部门及学生本人,并由院系负责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家属或工作单位。对取消原处分决定的,原处分决定从学生档案中抽出,会同取消决定一同按年度整理成册由学校档案室保存;对减轻处分的,减轻决定文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学校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例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