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业务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2007年9月修订)
研究生业务费是指教育部规定的用于培养研究生业务开支的专项费用。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82)教计财字029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业务费”开支问题的试行规定》的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合理使用和管理研究生业务经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拨付标准
研究生业务费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相关业务开支,包括科研材料费、试验费、参考书籍及资料费、小型低值仪器费、调研和出差费、研究生论文评阅费、答辩费等有关费用。研究生业务费按文理科、工科类研究生确定。文理科研究生业务费为1000元/生
年,工科研究生年业务费为1500元/生
年。学校财务处每年按在校研究生(含国家计划内非定向、定向研究生,自筹经费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人数拨付研究生业务费,由研究生处集中掌握管理。
二、开支范围和标准
1、研究生复印补助费。每学年每生40元,二年半共为100元。于第二学期一次性发放。
2、研究生社会调查费。经费包干额度为每生80元,在第二学期一次性发放。
3、学位论文印刷装订费,论文评阅和答辩费。经费包干额度为每生900元,在定稿后一次性发放。包干经费分项为:(1)学位论文最终定稿的印刷装订费为350元。至少打印装订15份。(2)学位论文评阅费为200元。两位同行专家评阅,每位专家评阅费100元。(3)学位论文答辩费为350元。三位答辩委员,每位委员答辩费100元;一位答辩秘书,秘书费50元。
4、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和收集论文资料的差旅费。差旅费按财务处开支标准,视同一般工作人员出差处理。
5、研究生必须的专业参考资料的部分购置费、复印费和实验费等。
6、研究生处统筹费。每学年研究生业务费总额的10%由研究生处统筹,主要用于研究生社会调查报告评优、举办研究生文体活动、特支费等。
三、审批权限和使用原则
1、开支范围的第1项、第2项由研究生处统一从财务处造表领出发至研究生所在院(系、所),院(系、所)转发给研究生。不再结帐报销。
2、开支范围的第3项在学位论文定稿打印、学位论文评阅在答辩前由研究生处统一划拨。超支部分由研究生自理。
确需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的,其往返车船费、食宿费均由研究生所在院(系)自行解决。
参加研究生论文评阅和答辩的校内人员,因已领取报酬,故其工作量不再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因重新答辩而发生的学位论文打印、评阅和答辩等费用均由研究生自理。
3、开支范围的第4项、第5项须在研究生业务费的额度内统筹使用。使用必须经导师同意(导师须在财务处“报销凭证汇总表”的“批准人”处签字),由研究生本人到财务处核报。超支部分由研究生自理。
4、研究生因课程学习需要购买的教材、讲义、磁带、光盘、计算器等的费用不在研究生业务费中开支,一律由研究生自行解决。
5、导师须明确研究生业务费每年可以开支的范围和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把关,合理开支,配合研究生处做好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6、研究生业务费实行“经费包干,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采取专用经费使用薄的办法管理。研究生业务费仅限用于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挪作他用(包括其他的科研项目)。当年节余经费转至下一年使用,当届节余经费转至下届使用。鼓励院(系)在创收中划拨一定额度的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业务开支。
7、未交清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的研究生暂停执行本办法;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划拨业务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予划拨业务费。导师指导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其工作量不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8、研究生处每年度向各院(系)和指导教师公布研究生业务费使用情况。
四、本办法自2007级研究生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