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关于研究生婚育的规定
(2004年9月)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计划生育和晚婚晚育的教育,使我校在籍研究生切实处理好学习与婚姻、生活的关系,能集中精力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我校在校研究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
全校在籍研究生;已确定分配单位尚未派遣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二、关于结婚
1、鼓励晚婚。符合法定婚龄的男女在校研究生可按国家《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每年新入校的学生,凡是已婚的都要持结婚证和有关证明到所在院(系)登记备案。
3、在学期间结婚者,学校不提供住房,不允许在集体宿舍放置家具私占住房,不得影响学校集体生活秩序。
三、关于生育
已婚女研究生应当按国家计划生育的要求晚育。若因特殊原因生育者,必须经学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怀孕五个月及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以学期计算,最长不超过两个学期。生育费用和独生子女等费用,除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学校不承担其它费用。应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应与学校签订协议,健康和费用由本人负责。
四、违纪处理
结婚后不在本单位登记备案的,生育者未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的,按违反《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和《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