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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处

 

南京财经大学

接受校外人员进修研究生课程的管理规定

20079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外进修人员的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证进修质量,使进修人员的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接受学科(专业)和期限

第二条   凡我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点均可接受校外进修人员。

第三条  申请进修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

第四条   进修人员均系插班进修。进修时间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限。

第三章 程序和审批办法

第五条  拟来我校进修硕士研究生课程的校外人员可在网上查阅我校硕士研究生专业目录和培养方案,下载并填写《南京财经大学校外人员进修硕士研究生课程审批表》(附件一),持单位介绍信(注明进修的专业、课程和时间)、本人有效证件,与研究生处联系。经研究生处与有关学科(专业)点审查批准后方可入学。

第六条  经批准入学的校外进修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处报到。报到时应携带本人二寸免冠照片6张。

第七条  研究生处负责和财务处、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联系,安排校外进修人员办理交费和住房手续。

第八条  校外进修人员在办完交费手续后,凭财务处发票到研究生处领取听课证,到学生处公寓管理中心办理住宿手续,到后勤管理中心办理就餐卡。图书借阅证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培养方式和要求

第九条  校外进修人员的日常学习和生活管理由所在学科(专业)点负责。

第十条  各任课教师对校外进修人员应与本班在籍研究生同等对待、同等要求。给予批改作业和审阅试卷,并将考试成绩单独填写成绩单(注明校外进修人员字样)报研究生处。

第十一条  校外进修人员必须遵守我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听课。各任课教师和学校各级管理部门及人员有权对违反校纪、校规者进行批评教育,研究生处视违纪情节和各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对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经教育没有明显进步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进修的校外人员,经所在学科(专业)点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取消其进修资格,并通知原选送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未经研究生处同意擅自学习的课程,其考试成绩无效。

第五章 待遇及费用

第十三条  校外进修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及医疗费等均由选送单位或本人自行负担。

第十四条  校外进修人员不具有我校学籍,不转户口。发生意外问题等均由其所在单位或个人负责。

第十五条  学校尽可能安排进修人员在校内住宿,住房按我校硕士研究生的标准安排。住校进修人员须遵守学校有关公寓管理规定,并须自备寝具和日常用品。进修人员所在的学科(专业)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环境。选送单位也要尽可能地给予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  校外进修人员须交纳培养费、住宿费及水电费。费用均应在来校报到时一次交清。

1、培养费按进修课程的学分数计算,每学分200元。

2、住宿费、水电费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

3、为保证教学秩序的稳定,进修生中途辍学者,培养费不予退还。

第六章  进修结束及离校手续

第十七条  进修人员按批准期限学习结束后,须到研究生处领取《南京财经大学校外人员进修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登记表》(附件二)和离校手续单,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  进修课程考核合格,经研究生处和学科(专业)点审核后,发给其加盖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处成绩专用章校外人员进修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证明

第十九条  进修期满,需继续进修者,须持单位介绍信重新到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研究生处视情况决定是否同意继续进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南京财经大学校外人员进修硕士研究生课程审批表

    2南京财经大学校外人员进修硕士研究生课程考核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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