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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管理规定

20079月修订)

为了推动我校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和声誉,促进学科建设,改善师资队伍构成,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和规范对兼职硕士生导师的管理,根据《南京财经大学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兼职硕士生导师聘任条件

兼职硕士生导师申请人员应在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所属的二级学科内进行。对兼职硕士生导师的聘任应严格把关、严格控制。

()教学科研类型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思想素质好,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或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开出至少1门研究生课程;

3.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且正在承担省部级及以上课题的研究;

4.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5.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原则上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社会人士类型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来自国内外的工商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担任一定的政府公职,热心我校的教育事业,在政治影响力、办学资金、校企合作、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我校以具体支持;

3.具有丰富的技术、管理工作经验和很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并能够给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研究经费;

4.年龄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5.195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原则上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主要工作内容

()教学科研类型

1.承担紧缺课程或新开设课程的教学任务;

2.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

3.为学科建设和发展提供咨询和指导;

4.切实履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

5.联合申报科研项目,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社会人士类型

1.开展学术交流和举办学术讲座;

2.切实履行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职责;

3.广泛宣传学校,提高学校的声誉和知名度;为学校与国内外其他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合作提供中介和帮助;积极推进校企协作;在师生的实验、实习方面提供方便条件;为学校的发展争取或提供各方面支持;

4.协助申报科研课题。

三、待遇

取得任职资格的兼职硕士生导师的工作报酬,根据教学工作量及指导研究生数量获取。学校不给予额外待遇。

1.根据所授课程或讲座按规定付给讲课酬金;

2.受聘期内招收和指导硕士研究生,按规定支付指导酬金;

3.受聘期内在我校认定的刊物上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南京财经大学的学术文章,按规定发放论文奖励。

四、聘任程序

1.由申请人本人向学科所在院(系、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同时报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函,及在我校的工作计划。

2.(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兼职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和本学科点建设的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规则由各院()自定。

3.(系、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评议结果连同申请人的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处审核后的名单进行审议和批准,下达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聘书。

4.审批通过后,由院(系、所)举行聘任仪式,必要时也可由学校举行聘任仪式。

5.(系、所)应与兼职硕士生导师签订具体的工作合同。合同一式三份,一份交研究生处备案,一份留存院(),一份受聘人保留。

五、管理和考核

1.兼职硕士生导师的管理以院(系、所)为主。各院(系、所)要加强与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使兼职硕士生导师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各院(系、所)应为每位兼职硕士生导师配备一名副导师,负责研究生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工作。

2.聘任院(系、所)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相关规定对兼职硕士生导师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校研究生处。每年91日以后聘任的兼职导师不参加当年度考核。

3.解聘和暂停聘用办法参见《南京财经大学选聘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第六条。

六、知识产权

1.兼职硕士生导师在受聘期间完成的工作和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中,以南京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专著、申报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由我校和兼职硕士生导师共有。

2.兼职硕士生导师在我校招收的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属于南京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共同发表学术论文时,硕士生的署名单位必须是南京财经大学。

七、其他相关规定

1.聘任期内,可以使用南京财经大学兼职硕士生导师称号。

2.订有工作合同的兼职硕士生导师的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工作生活条件、考核和每年为学校工作时间等以合同为准。

3.兼职硕士生导师聘期一般为三年。

4.兼职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只在聘任期内有效,聘任期满需继续聘任的,重新办理聘任手续。

5.兼职硕士生导师所需必要的工作经费一般由聘任院(系、所)承担。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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