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财经大学关于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管理规定
(2007年9月修订)
一、任课教师的条件和聘任
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一般应由院(系、所)从教学、科研经验比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中聘任。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须经院(系、所)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为全校研究生开设学位课程的教师,须经院(系、所)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院(系、所)外聘教师,须报研究生处批准。
非本校硕士研究生导师,任课前均须办理聘任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教师个人按要求填写《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聘任登记表》,由院系部核对拟任课教师的条件,并审批聘任,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在同一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每名研究生任课教师担任的研究生课程一般不得超过二门。
对教学效果较差或不能以身作则的任课教师,各院(系、所)应帮助其改进工作,对不适合担任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应改聘其他工作。对违纪事件或由于失职造成的教学事故要追究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二、教学大纲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写出详细的教学大纲。提交学科组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备案。任课教师应按批准后的教学大纲授课。
教学大纲的内容应包括:1.中英文课程名称;2.课程性质;3.开课学期;4.先修课程;5.适用专业和对象;6.学分、周学时和总学时;7.教学目的和要求;
8.教学内容(500~1000字)和学时分配;8.教学方式;9.考核方式;10.主要教材及参考书目。
三、教学方法及教材
1.任课教师应在传授知识的同时,着重培养研究生的自学能力,提倡精讲,积极组织专题性的课堂研讨,不断探索适应研究生的教学方法。
2.任课教师应在课程开始两周内,向学生公布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和教学周历安排;
3.任课教师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教材、教学内容以及本课程涉及的最新成就,应注意听取开课单位及学生的要求和意见,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修订教学大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优先选用适合我校教学要求,由教育部推荐的研究生用书,其次是统编教材。
四、课程管理
1.校教风、学风督导组会同研究生处,根据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周历,对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包括课程的教案、执行教学计划等)随机进行检查;
2.各院系部均应重视对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指导和管理,保证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3.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教学周历在规定地点、规定时间组织教学;
4.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更改教学计划,不得将授课任务转交给他人。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开课教师,必须在开课前2周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更换同等水平的教师授课;
5.研究生课程在开课期间,不得中途停课,如确有特殊困难,停课须经院系部和研究生处批准;
6.任课教师应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短期离校或调整课程安排时,必须事先向院系部主管领导请假,至少提前3日办理调课手续,通知学生,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备案。一门课在一学期内临时调课或请人代课一般不得超过2周。每学期末,研究生处将汇总任课教师临时调课、请人代课等情况,在《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简讯》上公布;
7.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进行教学总结。教学总结与试卷、成绩单在学期结束时一并上交。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学习情况分析、教学过程体会及对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教学总结一式二份,一份存各院系部,一份交研究生处。任课教师所在院系部要定期对任课教师进行考察并记录考察结果,作为教师考评、聘任和学科质量评估的依据。
五、考试管理
1.学位课程以笔试考核为主,专业选修课以课程研究报告考核为主。学位课程拟改变考核方式,必须经院系部提出,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2.试卷命题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进行命题。凡笔试学位课必须出A、B两份试卷,试卷卷面应注明每一试题的考分。学位课试卷由学科组负责审核;
3.命题教师应在命题时制定阅卷评分标准,与试卷同时交研究生处;
4.命题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有违反,将按规定查处;
5.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及时、准确、公正、合理评阅试卷,并在考核后一周内将成绩单一式二份和试卷交研究生所在院(系、所)。成绩单一份留研究生所在院(系、所),一份交研究生处。各院(系、所)应妥善保管成绩单和试卷备查;
6.未办理选课手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得予以考核,不得给予成绩。凡经正式选课,未办理退选手续,又不参加考核的研究生,成绩以零分记。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