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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4年3月)
为保证我校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本条例。
一、组织设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校长;分管研究生培养、本科生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各有关院(系)行政负责人;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部份教授。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学校各有关院(系)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5—7人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其它成员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校长批准。
硕士学位授予的相关事宜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事宜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研究生处、教务处每年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学位授予情况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工作职责
(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制定我校学位授予的实施细则;
2、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3、审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4、听取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
5、研究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
6、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审议、批准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8、研究处理其它有关学位问题的事项。
(二)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接受申请学位人员名单;
2、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查申请者的学业情况和毕业鉴定等材料,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3、审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评议、推荐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工作;
6、研究处理其它有关学位问题的具体事项。
三、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